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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河区商品条码的作用与意义
作者:合肥捷佳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2 08:00:06
合肥条形码:条形码技术是在计算机应用和实践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一种广泛应用于商业、邮政、图书管理、仓储、工业生产过程控制、交通等领域的自动识别技术,具有输入速度快、准确度高、成本低、可靠性强等优点,在当今的自动识别技术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条形码的概念条形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以及对应的字符组成的标记,“条”指对光线反射率较低的部分,“空”指对光线反射率较高的部分,这些条和空组成的数据表达一定的信息,并能够用特定的设备识读,转换成与计算机兼容的二进制和十进制信息。
通常对于每一种物品,它的编码是唯一的,对于普通的一维条形码来说,还要通过数据库建立条形码与商品信息的对应关系,当条形码的数据传到计算机上时,由计算机上的应用程序对数据进行操作和处理。因此,普通的一维条形码在使用过程中仅作为识别信息,它的意义是通过在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库中提取相应的信息而实现的。
条形码技术的优点条形码是迄今为止最经济、实用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条形码技术具有以下几在个方面的优点:A.输入速度快:与键盘输入相比,条形码输入的速度是键盘输入的5倍,并且能实现即时数据输入。
B.可靠性高:键盘输入数据出错率为三百分之一,利用光学字符识别技术出错率为万分之一,而采用条形码技术误码率低于百万分之一。C.采集信息量大:利用传统的一维条形码一次可采集几十位字符的信息,二维条形码更可以携带数千个字符的信息,并有一定的自动纠错能力。
D.灵活实用:条形码标识既可以作为一种识别手段单独使用,也可以和有关识别设备组成一个系统实现自动化识别,还可以和其他控制设备联接起来实现自动化管理。另外,条形码标签易于制作,对设备和材料没有特殊要求,识别设备操作容易,不需要特殊培训,且设备也相对便宜。
条码是服务所有的企业,条码面前众企平等。对于企业来说,商品条码作为每个商品唯一的“身份证”,具有全球通用的特点,也就是说,条码是企业走入国内国际市场的敲门砖,是商品行销全球的通行证。无论是传统零售商还是现代物流提供商,以及未来零售、无人零售通通都需要条码。
我们从三大方面说明为什么要注册商品合肥条形码
(一)小条码大趋势
阿里巴巴、京东、1号店、苏宁等国内40余家知名电商,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中国ECR委员会的共同倡导下,向全国的电商企业、制造企业发出的“电商应用商品条码联合倡议”。该倡议指出:制造商应认真贯彻落实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范使用商品条码,确保商品一物一码;另外发现,制造商还应遵循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填报规则,及时准确填报商品信息;电商平台应以身作则,对入驻电商平台的商家查验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对未使用商品条码或使用不规范的制造商、供应商、商家,敦促其改进。
(二)小条码大应用
商品条码最初的作用是用于结算,提高效率,后来拓展了食品安全追溯、物流、仓储管理等功能。商品条码在生产、物流、仓储、收货、发货、销售、售后等过程中都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它成为双11所有电商都极为关注的重要细节。在收货时觉得,统一的商品编码,则可以随时为用户提供关于商品的准确信息。方便企业快速解决售后服务问题,方便用户对商品的动态监控。最后,对于消费者(即买家)来说,通过扫描条码获取产品信息,能够精确搜索产品,进行比价,购买,让消费者网购更放心。
(三)小条码大作为
商品条码发展到现在,已经完全构成了一套成熟的技术体系,不仅有编码,还有自动识别技术和数据交换。目前,这套体系已经在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经济领域得到了成功应用。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及智能手机的日益发展,更是扩展到了数据传输、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服务等领域。想要说的就是在互联网时代和大数据时代,没有统一的商品条码寸步难行。商品条码作为商品的身份证和通行证,全力助推发展新经济。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印刷、应用、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列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商品条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物品编码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商品条码的具体实施工作。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公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注册、续展、变更、注销信息,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单位、个人名单,经备案的中国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等,方便公众查询;及时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提交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审核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核准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两年。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以及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到物品编码机构申请办理续展手续。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九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变更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应当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销手续。第十一条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物品编码机构申请补发,物品编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予以补发。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三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设计商品条码。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编制商品项目代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四条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省级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业务范围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检测技术人员和出厂检验能力。
第十五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鼓励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确认的条码印刷资格,鼓励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获得条码印刷资格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十六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商品条码电子文件制作或者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登记存档。第十七条印刷企业不得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第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印刷企业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情况。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十九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六)化肥、农药。第二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商品条码;(二)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三)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四)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五)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三条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销售者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对店内加工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销售者可以使用店内条码。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报物品编码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者代理销售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物品编码机构备案,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的;(二)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的。第二十九条生产者未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物品编码机构从事商品条码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的代码组成,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二)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三)商品项目代码,是指由厂商按商品的基本特征分配给商品的代码;(四)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生产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
合肥条形码发展历史及变革条形码是由美国的N.T.Woodland在1949年首先提出的。条形码可以标出商品的生产国、制造厂家、商品名称、生产日期、图书分类号、邮件起止地点、类别、日期等信息,因而在商品流通、图书管理、邮电管理、银行系统等许多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商品条码发明创始人诺曼伍德兰德条码技术最早出现在20世纪40年代。当时美国两位工程师研究用条码表示信息,并于1949年获得世界上第一个条码专利。这种最早的条码由几个黑色和白色的同心圆组成,被形象地叫做牛眼式条码。这个条码与我们现在广泛应用的一维条码在原理上一致,它们都是用深色的条和浅色的空来表示二进制数的1和0。由于当时美国印刷工业水平和商品经济发展还没有能力使用条码技术。
二十年后的1966年,IBM和NCR两家公司在调查了商店销售结算口使用扫描器和计算机的可行性基础上推出了世界上首套条码技术应用系统。这个系统把物品价格记录在物品包装的磁条上,当物品通过扫描器时,扫描器就读出了磁条上的信息。
1970年美国食品杂货工业协会发起组成了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简称UCC),UCC的成立标志着美国工商界全面接受了条码技术。1972年UCC组织将UPC条码作为统一的商品代码,用于商品标识,并且确定通用商品代码UPC条码作为条码标准在美国和加拿大普遍应用。这一措施为今后商品条码统一和广泛应用奠定了基础。
1973年欧洲的法国、英国、联邦德国、丹麦等12个国家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发起并筹建了欧洲的物品编码系统。并于1997年成立欧洲物品编码协会。简称EAN(编码)协会。EAN(编码)协会推出了与UPC条码兼容的商品条码:EAN编码)条码。这一新生事物在欧洲一出现,立刻引起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制造商和销售商的兴趣。世界上许多非欧美地区的国家也纷纷加入了EAN(编码)协会。1981年,欧洲物品编码协会改名为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简称IAN,由于习惯叫法,直到今天仍然称EAN(编码)组织。EAN(编码)条码13位数的分配
我国于1988年成立中国物品编码协会,并于1991年4月正式加入EAN(编码)组织。目前我国商品使用的前缀码就是EAN(编码)国际组织分配给我国的690,691,692,693。由于条码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结合使用有很多优点,所以它不但在商品流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在其他领域如邮电、银行、图书馆、物流管理、甚至当今最热门的电子商务、产、供、销一体化的供应链管理中都得到广泛的应用。所以还有很多用于管理的条码也应运而生,比如128条码,39码、交叉二五码、CODABAR码等,这些条码都是用于管理系统的一维条码。
随着条码技术应用领域的扩大,人们对条码技术的需求层次也在不断提高,人们不但要求条码技术能够解决计算机的数据输入速度、数据输入正确性等问题,而且希望条码技术还能解决将更多信息印刷在更小面积上等等其他一些问题。到了80年代后期,一种能够在更小面积上表示更多信息的新条码产生了,这就是二维条码。由于二维条码在平面的横向和纵向上都能表示信息,所以与一维条码比较,二维条码所携带的信息量和信息密度都提高了几倍,二维条码可表示图象、文字、甚至声音。二维条码的出现,使条码技术从简单地标识物品转化为描述物品,它的功能起到了质的变化,条码技术的应用领域也就扩大了。
目前,国际广泛使用的条码种类有EAN(编码)、UPC码(商品条码,用于在世界范围内唯一标识一种商品。我们在超市中最常见的就是这种条码)、Code39码(可表示数字和字母,在管理领域应用最广)、ITF25码(在物流管理中应用较多)、Codebar码(多用于医疗、图书领域)、Code93码、Code128码等。
其中,EAN(编码)码是当今世界上广为使用的商品条码,已成为电子数据交换(EDI)的基础;UPC码主要为美国和加拿大使用;在各类条码应用系统中,Code39码因其可采用数字与字母共同组成的方式而在各行业内部管理上被广泛使用;在血库、图书馆和照像馆的业务中,Codebar码也被广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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