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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商品条码申请如何办理?
作者:合肥捷佳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16 08:38:28
在合肥条码打印软件中插入图片的时候,有的客户有特殊要求,想要在标签上插入指定图片,比如第二个图片是第一个,第4个图片是第二个等,按照这样的顺序排版。在条码打印软件中该如何插入指定图片呢?我们需要把图片名称保存到TXT文本或者excel表中进行调用,具体步骤如下:
1.在条码打印软件中点击软件上方工具栏中的数据库设置按钮,弹出数据库设置对话框,在数据库设置对话框中点击添加,选择要插入的数据库类型(excel表)。根据提示点击浏览,选中要插入的Excel表-打开-测试连接-添加-关闭,Excel表就插入到条码打印软件中了。
点击软件左侧的插入位图图片按钮,在画布上绘制位图样式,双击位图,在图形属性-数据源中,点击+号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手动输入点击左下角的浏览,选中一个图片,点击打开(调用图片路径)。调用图片路径之后,点击修改按钮,在下面的状态框中,删除图片后面的图片名称及后缀名,点击编辑。点击+号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数据库导入,在字段中选择相应的字段,点击添加,即可调用对应的内容。再点击+号按钮,数据对象类型选择手动输入在下面的状态框中,手动输入图片名称的后缀名(.jpg),点击编辑-确定。之后点击软件上方工具栏中的打印预览按钮,看下预览效果。以上就是在条码打印软件中插入指定图片的操作步骤,是不是很简单,软件支持多种数据对象类型,有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条码打印软件,自己动手尝试哦。
合肥条码二维码扫描技术在其他行业领域获得成功普及后,开始向数字医疗这一新兴市场进军,并逐渐显现其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方式,增强患者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巨大潜力。尤其是经过此次新冠疫情后,人们对数字医疗和互联网医院的建设需求更为迫切。例如,在省级机关医院互联网医院就诊的患者,在线结算后即可获得电子处方二维码,医务工作人员可通过条码二维码扫描设备扫码,获取处方内容进行配药....
挂号、诊间结算、取药取报告、预约复诊等就医环节均可通过各类条码技术终端刷医保电子凭证二维码,再也不用到窗口排队缴费,群众就医场景发生新变化,缓解了就医堵点、难点、痛点,让群众看病更为便利。接下来本文将对条码二维码扫描设备在数字医疗的各种应用场景及技术解决方案的介绍。
1、PDA临床管理解决方案病人信息、诊疗记录实时更新查询,快速核验用药情况等。通过PDA将护理信息和医生巡房信息即时电子化,及时反馈病人信息和处理情况以保证医疗安全。通过信息化手段,只要使用PDA终端便可完成信息核对,同时还将病人的各种检查信息及用药情况一览无余。从输液、口服药发药到医生查房、护理巡视记录,再到心电图检查均可使用PDA通过对治疗单上的条码扫描完成,减少工作差错。
2、支付结算解决方案挂号缴费,通过手机二维码阅读器高效扫码。借助二维码扫描器为医院的缴费结算提供助力,病人只需通过出示手机支付码即可协助医务人员扫码来完成建档、就诊、自助查询、医保结算、缴费等各项医保相关业务环节。
3、医疗自助服务终端扫码解决方案使用高灵敏感应识别能力、读码能力的条码二维码扫描模块完美嵌入终端机,适配医保电子凭证的相关场景。将二维码扫描模块(扫码器)嵌入自助挂号机、自助查询机、医院报告单自助打印机等各类医疗条码技术终端,提供高效的读码能力和卓越的解码感应能力,快速识别屏幕二维码,如医保电子凭证二维码、电子健康卡二维码、手机支付码等。
4、医疗设备化验检验扫码解决方案使用二维码扫描模块嵌入相关医用诊断和分析设备,准确快速进行化验检验。将条码二维码扫描模块嵌入医用诊断和分析设备中使用,如串口集成到血液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临床化学分析仪等项目设备上扫描一些高密度、低质量的二维条码。快速核验患者信息,加快检验速度,快速准确录入检验项目条形码,将患者信息传输到电脑上。
对于条码二维码扫描技术的应用,已在多个行业有成功案例,现在我们条码二维码扫描器引入数字医疗行业中,对于提高医院诊疗服务和办事效率起到了极佳的帮助;同时我们提供行业所使用的pda移动数据终端、条形码扫描枪、手机二维码扫描器、嵌入式二维码阅读器、条码二维码扫描模组、条形码模组、条码识读引擎、二维码识别模块、二维码扫描模块、一维条码扫描器、二维码扫码器、条码二维码识读设备等以及定制化的嵌入式扫码模块应用解决方案。
现在,很多商品如食品、饮料、书籍、彩电、冰箱等,包装上都印上商品条形码(也称为“合肥条码”)。那么,商品条形码有什么用呢?可以说是商品的“户口”或“身份证”。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尺寸和颜色有一定规定的“条”、“空”及对应数字字符“码”组成,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条”与“空”分别由深浅不同,而且满足一定光学对比度要求的两种颜色表示。“条”为深色,“空”为浅色。这种“条”“空”和相对应的字符“码”代表相同的信息,前者供扫描器读识,后者供人直接读识或者通过键盘向计算机输入数据使用。
商店在进货后,将商品条形码数字与该商品的价格、企业名称等信息输入数据库。在购买商品时,只要输入条形码的信息,计算机就可以一下子找到该商品了。条码有两大类:EAN条码和UPC条码,我国目前所用的多为EAN条码。EAN条码的标准版有13位标识数字,而缩短版只有8位标识数字。标准版的13位数字中,前几位是由前缀码和厂商代码组成,前缀码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统一管理和分配。
我国的前缀码为690、691、692,美国和加拿大为00-13,日本为45、49,香港为489,台湾为471等等,这对辨识商品产地是有很大作用的。同时,商品价格的差异是靠不同的代码识别的,不同价格的商品不能用同一代码。因此,在设计编码时,一定要确保商品条码的唯一性。
商品使用条形码的好处不仅是防止假冒,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提高了购买商品后的结算速度和准确度,能够降低商品成本,增加效益。如国家对商品条码印刷质量有一定的要求,如果你发现印刷质量有问题,例如:印刷模糊粗糙、条空锯齿状抖动、条的颜色使用红色等,那么这个商品条码就有可能是冒用的,那这个商品也就有可能有问题了。条码、条码软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品合肥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商业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代码、非零售商品代码、物流单元代码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第七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和物流单元管理时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出口有预包装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二章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前款第(一)、(二)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8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生产前款第(三)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9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通过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包括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第十九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包括制作商品条码原版胶片,下同)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二十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查验、复印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登记证书号码。委托人不能提供证书的,不得承印。复印、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二年以上。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不得向非委托人提供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商品条码的印刷及所需原版胶片的制作,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不得向委托人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为商品条码。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四条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商品条码的厂商,应当及时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经销企业对所经销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应当进行查验,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企业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码。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实施产品质量责任跟踪和追溯。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检查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物品编码分支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变更、续展的;(二)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变更、续展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三)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其中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附则第三十五条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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