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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条码的基本规则
作者:合肥捷佳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30 08:57:00
什么是编码规则?
唯一性:同种规格同种产品对应同一个产品代码,同种产品不同规格应对应不同的产品代码。根据产品的不同性质,如:重量、包装、规格、气味、颜色、形状等等,赋予不同的商品代码。
永久性:产品代码一经分配,就不再更改,并且是终身的。当此种产品不再生产时,其对应的产品代码只能搁置起来,不得重复起用再分配给其它的商品。
无含义:为了保证代码有足够的容量以适应产品频繁的更新换代的需要,最好采用无含义的顺序码。
条形码校验码公式:
1.首先,把条形码从右往左依次编序号为“1,2,3,4……”从序号二开始把所有偶数序号位上的数相加求和,用求出的和乘3,再从序号三开始把所有奇数序号上的数相加求和,用求出的和加上刚才偶数序号上的数,然后得出和。再用10减去这个和的个位数,就得出校验码。
举个例子:
此条形码为:977167121601X(X为校验码)。
1.1+6+2+7+1+7=24
2.24×3=72
3.0+1+1+6+7+9=24
4.72+24=96
5.10-6=4
所以最后校验码X=4。此条形码为9771671216014。
如果第5步的结果个位为10,校验码是0;也就是说第4步个位为0的情况.
一
合肥条码等级
通常用美标检测法'A'-'F'五个质量等级,'A'级为最好,'D'级为最差,'F'级为不合格。A级条码能够被很好的识读,适合只沿一条线扫描并且只扫描一次的场合。B级条码在识读中的表现不如A级,适合于只沿一条线扫描但允许重复扫描的场合。C级条码可能需要更多次的重复扫描,通常要使用能重复扫描并有多条扫描线的设备才能获得比较好的识读效果。D级条码可能无法被某些设备识读,要获得好的识读效果,则要使用能重复扫描并具有多条扫描线的设备。F级条码是不合格品,不能使用。
二
制作要求
商品条形码的标准尺寸是37.29mmx26.26mm,放大倍率是0.8-2.0。当印刷面积允许时,应选择1.0倍率以上的条形码,以满足识读要求。放大倍数越小的条形码,印刷精度要求越高,当印刷精度不能满足要求时,易造成条形码识读困难。
由于条形码的识读是通过条形码的条和空的颜色对比度来实现的,一般情况下,只要能够满足对比度(PCS值)的要求的颜色即可使用。通常采用浅色作空的颜色,如白色、橙色、黄色等,采用深色作条的颜色,如黑色、暗绿色、深棕色等。最好的颜色搭配是黑条白空。根据条形码检测的实践经验,红色、金色、浅黄色不宜作条的颜色,透明、金色不能作空的颜色。
三
制作方法
条形码的制作一般用印刷、通过条码打印机或激光雕刻机打印条形码。条码打印机和普通打印机的最大的区别就是,条码打印机的打印是以热转印为基础,以碳带为打印介质(或直接使用热敏纸)完成打印,配合不同材质的碳带可以实现高质量的打印效果和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实现连续高速打印,如要检测条码等级,使用专用的条码检测仪检测,条码等级分为从A级到F级,C级以下的条码属于不合格条码。
一、应用软件
NiceLabel、labelmatrix、Labelview、Bartender、Codesoft、CorelDRAW、Photoshop、Illustrator、Bartender、Labelview、labelmatrix、Codesoft等属于专业条形码生成与打印软件,集条码生成、标签制作、批量打印于一体,可打印固定与可变数据并支持调用数据库(如.dbf,.xls,.mdb等)文件直接打印;CorelDRAW、Photoshop、Illustrator属于专业的画图设计软件,另外Labelmx可以导出条码为矢量图片(.emf和.wmf)和CorelDRAW、Photoshop、Illustrator交互使用。
二、生成条码控件
ComponentOneBarCode控件拥有生成超过10种的条形及二位编码类型的条码,您只需将控件拖入到您的窗体,并设置数值及编码类型,您就能够生成完全合格的二维码及条形码。
四
编码方案
宽度调节法
宽度调节编码法是指条形码符号有宽窄的条单元和空单元以及字符符号间隔组成,宽的条单元和空单元逻辑上表示“1”,窄的条单元和空单元逻辑上是“0”,宽的条空单元和窄的条空单元可称为四种编码元素。code-11码、code-B码、code39码、2/5code码等均采用宽度调节编码法。
色度调节法
色度调节编码法是指条形码符号是利用条和空的反差来标识的,条逻辑上表示“1”,而空逻辑上表示“0”。我们把“1”和“0”的条空称为基本元素宽度或基本元素编码宽度,连续的“1”、“0”则可有2倍宽、3倍宽、4倍宽等。所以此编码法可称为多种编码元素方式,如ENA\UPC码采用八种编码元素。
五
条码解析
数字含义
商品条码数字的含义(EAN-13)
以条形码6936983800013为例
此条形码分为4个部分,从左到右分别为:
1-3位:共3位,对应该条码的693,是中国的国家代码之一。(690--695都是中国大陆的代码,由国际上分配)
4-8位:共5位,对应该条码的69838,代表着生产厂商代码,由厂商申请,国家分配
9-12位:共4位,对应该条码的0001,代表着厂内商品代码,由厂商自行确定
第13位:共1位,对应该条码的3,是校验码,依据一定的算法,由前面12位数字计算而得到。
(公式第13位算法
1:取出该数的奇数位的和,c1=6+3+9+3+0+0=21;
2:取出该数的偶数位的和,c2=9+6+8+8+0+1=32;
3:将奇数位的和与“偶数位的和的三倍”相加。
4:取出结果的个位数:117(117%10=7);
5:用10减去这个个位数:10-7=3;
6:对得到的数再取个位数(对10去余)3%10=3;
合肥条码是服务所有的企业,条码面前众企平等。对于企业来说,商品条码作为每个商品唯一的“身份证”,具有全球通用的特点,也就是说,条码是企业走入国内国际市场的敲门砖,是商品行销全球的通行证。无论是传统零售商还是现代物流提供商,以及未来零售、无人零售通通都需要条码。
我们从三大方面说明为什么要注册商品条形码
(一)小条码大趋势
阿里巴巴、京东、1号店、苏宁等国内40余家知名电商,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中国ECR委员会的共同倡导下,向全国的电商企业、制造企业发出的“电商应用商品条码联合倡议”。该倡议指出:制造商应认真贯彻落实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范使用商品条码,确保商品一物一码;另外发现,制造商还应遵循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填报规则,及时准确填报商品信息;电商平台应以身作则,对入驻电商平台的商家查验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对未使用商品条码或使用不规范的制造商、供应商、商家,敦促其改进。
(二)小条码大应用
商品条码最初的作用是用于结算,提高效率,后来拓展了食品安全追溯、物流、仓储管理等功能。商品条码在生产、物流、仓储、收货、发货、销售、售后等过程中都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它成为双11所有电商都极为关注的重要细节。在收货时觉得,统一的商品编码,则可以随时为用户提供关于商品的准确信息。方便企业快速解决售后服务问题,方便用户对商品的动态监控。最后,对于消费者(即买家)来说,通过扫描条码获取产品信息,能够精确搜索产品,进行比价,购买,让消费者网购更放心。
(三)小条码大作为
商品条码发展到现在,已经完全构成了一套成熟的技术体系,不仅有编码,还有自动识别技术和数据交换。目前,这套体系已经在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经济领域得到了成功应用。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及智能手机的日益发展,更是扩展到了数据传输、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服务等领域。想要说的就是在互联网时代和大数据时代,没有统一的商品条码寸步难行。商品条码作为商品的身份证和通行证,全力助推发展新经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合肥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五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
第二章注册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第八条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及印刷第十三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第十六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第十七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第十八条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第四章应用和管理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销售者应当积极采用商品条码。销售者在其经销的商品没有使用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店内条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店内条码》(GB/T18283)的有关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店内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使用。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五条在国内生产的商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时,生产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编码中心。第二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积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使用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储运、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八条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二十九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三十一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第三十三条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已被注销系统成员资格的企业名称及其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第三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零售扫描结算为主要目的,而为商品单元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非零售商品代码与条码是指以满足非零售结算为目的,而为商品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在流通环节中,可以对该商品单元进行定价、订购或开据发票。物流单元代码与条码是指对物流中临时性商品包装单元所编制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位置代码与条码是指对厂商的物理位置、职能部门等所编制的代码与条码标识。厂商识别代码是指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品代码是指包含厂商识别代码在内的对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资产及服务进行全球唯一标识的一组数字代码。店内条码是指商店为便于商品在店内管理而对商品自行编制的临时性代码及条码标识。第四十三条商品条码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首先介绍物流单元:它是为了便于运输和仓储而建立的任何组合包装单元。在供应链中需要对其进行个体的跟踪与管理。一箱有不同颜色和和尺寸的12件裙子和20件夹克的组合包装,一个含有40箱饮料的托盘(每箱12盒装)都可以视为一个物流单元。介绍物流标签:它是用于表示物流单元有关信息的条形码符号标签。
——物流单元的编码
1、物流单元的标识代码系列货运包装箱代码(SSCC)是物流单元的标识代码,用于表示物流单元的基本信息。SSCC对每一个特定的物流单元都是惟一的。
2、物流单元的附加信息码通常情况下,物流单元除了需要标明其标识代码SSCC外,还需要明示出一些其他的附加信息,如:运输目的地、物流包装重量、物流单元的长宽高尺寸等。在物流单元合肥条码中,对这些属性信息的编码采用应用标识符AI+附加属性信息代码表示,并且属性数据与物流单元相关联,单独出现没有意义。注:n表示数字。a表示字母。例如:在批号或组号(10)的格式“n2+an…20”中“n2”表示该应用标识符(10)是2位的数字格式,“an…20”表示应用标识符(10)后跟数字或字母型代码,该代码是不定长格式,但最长不超过20位。例如:在有效期(17)的格式“n2+n6”中,“n2”表示该应用标识符(17)是2位的数字格式,“n6”表示应用标识符(17)后跟定长的全数字型代码,代码长度为6位。
1、标签内容每个物流单元都要有自己惟一的SSCC。SSCC作为物流标签的惟一必要要素,由UCC/EAN-128条码符号表示,在物流单元形成时制作标签并贴在上面。在物流标签上物流单元的信息有两种基本的形式:由文本和图形组成的供人识读的信息以及为实现自动数据采集而设计的机读信息。一个完整的物流标签可划分为三个区段:供应商区段、客户区段和承运商区段。
2、方向与位置物流单元标签条形码的条与空应垂直与物流单元的底面。SSCC条码符号应位于标签的最下端。每个物流单元最少有一个标签。如果有两个标签,最好固定在相邻的两个侧面上,以方便扫描。
3、符号的链接在物流标签中,表示SSCC的UCC/EAN-128条形码作为主符号,其后不能直接链接有关该物流信息单元的附加信息,这些附加信息应以另外的UCC/EAN-128条码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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