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条码去哪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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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条码去哪里申请?

作者:合肥捷佳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11 08:11:52

条码符号的识读涉及光学、电子学、微处理器等多种技术。要完成正确识读,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①建立一个光学系统并产生一个光点,使该光点在人工或自动控制下能沿某一轨迹作直线运动且通过一个条码符号的左侧空白区、起始符、数据符、终止符及右侧空白区。

②建立一个反射光接收系统,使它能够接收到光点从条码符号上反射回来的光。同时要求接受系统的探测器的敏感面尽量与光点经过光学系统成像的尺寸相吻合。如果光点的成像比光敏感面小,则会使光点外的那些对探测器敏感的背景光进入探测器,影响识读。当然也要求来自条上的光点的反射光弱,而来自空上的光点的反射光强,以便通过反射光的强弱及持续时间来测定条(空)宽。

③要求光电转换器将接收到的光信号不失真地转换成电信号。

④要求电子电路将电信号放大、滤波、整形,并转换成电脉冲信号。

⑤建立某种译码算法,将所获得的电脉冲信号进行分析、处理,从而得到条码符号所表示的信息。

⑥将所得到的信息转储到指定的地方。

每个服装专卖店或店中店配置一部手机和一个钥匙扣大小的与手机相连的蓝牙条码扫描器,卖出的每一件服装经条码扫描器轻轻一扫,在完成服装销售的同时,扫描器快速、准确的记录下所售服装的品牌、数量、型号、价格、款式、售出时间等重要销售数据,这些数据将按照企业总部的要求,每日定期或者随时通过手机无线发送至企业总部进行汇总和分析处理,及时动态生成全国销售时报表、日报表、月报表等多种销售明细图表。同时这些处理后的数据结果、图表信息会被即时发送到企业管理者的手机上,管理者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实时把握产品的全国销售数据,并根据这些数据准确把握市场的动态和消费者的需求,以最快的速度对消费者的偏好和产品定位做出最正确的决策。

随着为个人用户提供娱乐和信息服务的手机短信近年来在中国“雪崩式”的快速发展,移动数据增值业务的发展成为了各界关注的焦点,人们希望在移动通信市场中再次发掘出新的宝藏。就全球范围而言,目前绝大部分的移动数据增值业务主要面向个人用户,为企业用户提供应用解决方案的却很少。其实几乎在任何一个行业,都能立即找到移动商务的用武之地。移动数据增值业务真正庞大的市场机会是存在于企业级的移动商务应用中。据报道,移动商务应用目前已经为全球企业创造了大约640亿美元的收益。随着这股移动商务热潮的兴起和应用的逐步深入,到2006年,全球企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将至少达到5000亿美元。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移动通信市场,移动商务的市场潜力更不可小视。据世界著名的咨询公司--罗兰贝格国际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03年在北京发布的一份有关企业移动商务服务与解决方案市场兴起的研究报告,调查中40家受访企业有37家都表示出对企业移动应用的认可与兴趣。超过50%的公司希望在短期内(少于一年)或中期内(一至三年)实施方案。在中国这个地理广阔而技术落差极大的市场上,无论是从最高端的,与企业的ERP系统联接在一起的PDA型手机应用,到最简单的手机短信息业务,都可以为中国的企业用户创造更多的商业价值。但是短信息只是一个辅助功能而已,用它来传递文本和小数据量信息尚可,如果指望将交易建立在这样的平台上是不可靠的,因为短信在通讯成本和数据传输的安全性方面都处于劣势,所以未来涉及交易的移动商务信息平台最终还将建立在GPRS上。

以手机与蓝牙条码扫描器为平台开发而成的移动商务解决方案集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传输、语音通讯等功能于一体,利用物品上的合肥条形码作为信息快速采集手段,将采集器获得的数据结果及时通过GPRS网络接入互联网并导入后台中央网管模块中,进行数据分析及汇总,实现数据信息在内部网络和无线终端上的共享。该解决方案兼具了掌上电脑、条码扫描器和手机功能的业务系统,具有显著的三大优势:首先,低成本,由于数据传输均是通过覆盖全国的GPRS手机通讯网络,因此运营成本低廉而且数据传输稳定又具有无线通讯功能;其次,实时性,解决方案能够进行实时传输,在第一时间对所采集的数据进行不间断传输;再次,移动性,作为终端的手机小巧,携带方便,不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无庸置疑,这种新功能在传统商业和网络商业之间架起了桥梁,为未来移动商务带来更加广阔的应用空间。

无含义性原则是指商品标识代码中的每一位数字一般不表示任何与商品有关的特定信息,既与商品本身的基本特征无关,也与厂商性质、所在地域、生产规模等信息无关,商品标识代码与商品是一种人为的捆绑关系。这样有利于充分利用一个国家(地区)的厂商代码空间。

厂商在申请厂商代码后编制商品项目代码时,最好使用无含义的流水号,即连续号,这样在自己的厂商代码下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商品项目代码的编码容量。

第十五条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释义】

1.本条是关于企业设计商品条码的规定。

2.企业在设计EAN/UPC、ITF-14、UCC/EAN-128商品条码时,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要求。

在设计EAN/UPC商品条码时,其尺寸、颜色搭配及印刷位置等应符合GB12904《商品条码》及GB/T14257《商品条码符号位置》的相关要求。

在设计ITF-14时,应符合GB/T16830《储运单元条码》的相关要求。

在设计UCC/EAN-128时,应符合GB/T15425《EANUCC系统128条码》及GB/T18127《物流单元的编码与符号标记》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专用权的规定。

2.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是指:系统成员有权专用本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国家保护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3.相应的商品条码是指:EAN/UPC、ITF-14及UCC/EAN-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条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对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的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2.为保证商品条码标识的惟一性,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同使用。

3.系统成员在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时,通常情况下应保证商品上所标注的生产者名称与系统成员的名称相一致。

4.在统一管理商品代码的前提下,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但必须在商品或包装上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或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的名称。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

【释义】

1.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使用的禁止性规定。

2.本条规定禁止下列三种违法行为:

1)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

3)伪造商品条码。

3.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是指: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商品条码专用权;使用编码组织尚未启用或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编码组织是指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

4.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是指:将非商品条码充当或作为商品条码使用的行为,企业内部使用其他条码的情况除外。

5.伪造商品条码是指:以欺骗为目的,编造或变造(包括拼凑、粘贴、手画等)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供机器识读的标识和供人识读的数字代码)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

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释义】

1.本条是关于销售者的禁止性规定。

2.本条禁止销售者经销下列商品:

1)未经核准注册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商品;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商品;

3)伪造商品条码的商品。

销售者经销过程中,商品条码超过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销的除外。

3.本条规定禁止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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