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产品条码有哪些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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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产品条码有哪些分类?

作者:合肥捷佳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7 08:50:40

合肥条形码的价值需要印在载体上形成条码标签才能体现,那么,如何知道一个条码标签能否满足使用需求呢?首先,印刷质量很重要。条码标签需要有足够的精度、反射率和对比度,使其具有满意的首读率。但是,仅靠印刷质量还不足以保障条码应用获得成功,如果条码标签不能在相应的环境下生存,或者不能牢固粘在物体的表面,或不能条码阅读器多次读入,或寿命周期不够长,或不能满足UL,CSA及政府的有关规定,那么这个条码标签就毫无使用价值,这样的条码应用系统就会功亏一篑。因此,如果投资一个条码印刷系统,首先要检验该系统所生产的条码标签能否满足条件。

下面分析一下条码印刷的载体纸张不干胶标签纸的选用,更好的帮助我们选择适用的材料。

不干胶材料由三部份组成:面材、胶和底纸。

1.粘胶剂的永久性和可移除性之分以粘胶剂的表现性能来看,总体可分为两类:永久性粘胶剂和可移除性粘胶剂。

2.强调标贴表面的意义因为用不干胶材料加工的标签可能被标贴在各和材料的表面,如玻璃、金属、硬纸板以及塑料等。而塑料又可进一步分为:聚氯乙烯、高密度聚乙烯。测试表明,不同的标贴表面对表现的影响最大。

3.标贴基材的表面结构直观地说,粗糙的标贴表面就需要粘度较强的胶水。

4.标贴基材的表面形状标贴基材表面有平面和曲面之分,如果标贴表面具有一定的弧度(例如,直径小于三公分的药瓶表面)就可能需要面纸具有良好的适贴性或粘度较强的胶水。

5.标贴表面的清洁状况不干胶材料最适于表面清洁、干燥、无油迹和灰尘的标贴基材。

6.增塑性对胶的不良影响标贴条件—不干胶粘度需要在冷、热、潮湿或室温条件下粘贴。使用环境—不干胶标签是否暴露在冰点以下的环境,是否用于户外、高温、潮湿或含有紫外线的光线之下,以及是否接近温度较高的汽车引擎。

8.印刷方式和加工方式对不干胶材料的要求在选择不同的印刷方式(如柔性版印刷、凸版印刷、胶印、热转移和激光打以及加工方式(如卷到卷、卷到单张、折叠式进纸方式、单张到单张)以后,方可决定印刷材料。注意:在确定不干胶材料之前,应先在相同印刷,加工及贴标条件下测试。面纸的选择取决于印刷方式和最终客户需要。高质量的印品当然需要面纸光华,内在质量优异的不干胶材料,热转移印刷方式则要求选用表面平整光滑又耐污渍的特殊面纸。

打印合肥条形码厂商讲解条码打印机应该怎么保养?

1.条码打印头的清洁为最主要也是经常性的保养,首先将棉花(或棉球等含有较少棉屑且不粗糙的清洁工具),沾上少量酒精,将印字头打以“单向”擦拭印字头上的加热线,所擦拭的次数以将沾在印字头的碳粉擦拭干净为主,之后反复确认擦拭两次即可(约在列印完一卷纸张后,做一次保养)。

2.条码打印机的感应器的清洁主要目的为能让机器正常运作去正确的抓取纸张的间距和侦测碳带的安全等,长时间若不作清洁保养,感应器上会沉积散布在空气中的灰尘,久了之后将感应器的光源感受覆盖到一定程度时,机器就会有故障的动作产生,所以请使用不会含任何成分的空气压瓶,其喷拭的多寡以机器所处的工作环境去评判(约在一个月,做一次保养)。

3.条码打印机的纸张碳带路径和各部关节清洁保养和润滑于安装纸张和碳带的路径做拭清洁,以让纸张和碳带能运作的更加平顺,在各个可以转动的关节或滚上查看并清洁附着在上面的积物,以润滑油润滑各机件即可(约在三个月,做一次保养)。

条形码软件也称作合肥条形码软件:一般情况下的条形码软件包含如下类型:条码打印软件、条码识别软件、条码管理系统软件。不同类型的条形码软件应用的范围不一样,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选择适合的条码软件。

一、条码打印软件专业的条形码标签设计、制作、打印软件。目前市面上有很多这样的软件,简单的复杂的,应有尽有。我们经常使用的条码软件大约有十多种,如BarTender、CodeSoft、LofrWare、Barone、labelmx、Labelmartix、Labelshop等,国内开发的条码打印软件种类也比较多,但由于整体功能等方面限制,大都是打印定向的条码标签才使用,而未普及使用。如果需要用到条形码的企业,在打印条码标签时可以选择专业的条码打印软件,使用专业的条码打印软件,不仅可以打印出高质量的条码标签,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差错率。

二、条码识别软件条码识别软件是指通过硬件解码后,再由软件将信息读取出来,这样的一般需要通过人工去开发。基本上是做为条码管理系统的一个模块存在,然后集成到企业软件里,进行条形码识别读取条码。

三、条码管理系统软件条码管理软件的应用比较广泛,几乎应用在人们生活的每个方面,如大型超市、物流、医疗、化装用品上。而条码由于其成本低,效率高而深受欢迎,被应用到企业的仓库、物流、电子实施、第三方物流及制造部门中运行,实现高效化、精确化管理。

一般情况下条码管理软件是根据企业的实际要求来进行定制开发的。条码管理软件除了有条码识别、条码打印等功能,还需要软件有管理功能.“条码管理软件”是结合条形码技术,赋予每个实物一张条码标签,然后通过信息技术、自动识别技术对产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为切要提供全方位、可靠、高效的动态数据与决策依据,实现管理流程的信息化、规范化与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与管理水平。使资产的管理变得轻松、准确,快捷和全面。是专业的条形码软件开发商,为您提供业界最具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可以帮助企业实现仓库、固定资产、物料及成品实行精益管理,以满足未来的竞争力需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品合肥条形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商业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代码、非零售商品代码、物流单元代码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第七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和物流单元管理时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出口有预包装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二章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前款第(一)、(二)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8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生产前款第(三)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9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通过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包括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第十九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包括制作商品条码原版胶片,下同)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二十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查验、复印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登记证书号码。委托人不能提供证书的,不得承印。复印、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二年以上。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不得向非委托人提供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商品条码的印刷及所需原版胶片的制作,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不得向委托人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为商品条码。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四条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商品条码的厂商,应当及时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经销企业对所经销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应当进行查验,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企业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码。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实施产品质量责任跟踪和追溯。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检查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物品编码分支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变更、续展的;(二)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变更、续展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三)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其中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附则第三十五条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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